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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教育储备金无罪(辩护律师:李方平)
发布时间:2009/6/17  阅读次数:2871  字体大小: 【】 【】【

  
(南洋教育储备金无罪)
  
袁国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辩护律师:李方平
2006年7月6日
合议庭:
本人作为袁国霞的辩护律师出庭参与辩护,在发表辩护意见前发表以下声明:
鉴于济南某些政法高层为回应来自社会的压力,不惜错拘无辜,开创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这种推卸责任思维一旦定势蔓延,还将制造一批又一批替罪羔羊;
鉴于此次审判不对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附录的书证、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而附录的书证、证人证言包含许多对袁国霞女士有利的证据,公诉人拒绝质证,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鉴于鉴定人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没有提供其出具审计报告时,即2006年3月具有合法的司法鉴定资质的证明,而合议庭对此不加审核比如是否参加年检、主体资格是否还存在,便主观臆断的认定其具有合法资质;

对于以上程序的不公,本辩护人再次表示严重抗议,基于对法治的敬畏和对司法中立的善良盼望,我们继续参与了法庭辩论,但并不表示我们对本次审判过程合法性的认同。

因为这是对收取教育储备金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全国第一起公诉案件,本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先阐述民办教育法律和政策以及有关南洋教育集团的背景资料。
一、我国有关民办教育法律和政策演变
1、起步期(1980年—1992年)

改革开放后,耽误了整整十年的中国,全社会对知识是那样的渴求。民办教育正逢其时,在公办教育一统天下的狭缝中生根萌芽。只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行后,民办教育才摆脱暧昧状态,成为官方认可的一支新生教育力量。我国《宪法》是这样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自此,社会力量办学成为民办教育的代名词,有了名分的民办教育开始堂而皇之的登上当时视为神圣的知识殿堂。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规定》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出台,在政策和法律上都对社会力量办学加以大力支持和鼓励,从而在神州大地掀起第一轮民办教育高潮。

2、高涨期(1993年 —1999年)

1992年春天,小平南巡讲话,提出思想要解放,各项工作都要“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大胆地试,大胆地闯”。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针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强调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诚然,中央政府“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民办教育,只是“给政策”,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所需资金问题,财政上并不扶持,只能由社会力量自行解决。1994年颁行的《教育法》规定,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1997年颁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再次强调了公益原则。原本最快捷有效的资金筹措方式莫过于银行贷款,银行本来就对民办学校存在偏见。类似规定出台后,对民办学校扩大再发展带来直接的法律束缚,被定义为公益事业的民办教育,申请银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难于上青天。1994年,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广东省创造性的发明了“教育储备金”模式,冲破了民办教育的筹资瓶颈,它的成功很快铺展到全国各地,由此形成第二轮民办教育的更大高潮。

3、陡降期(2000年—2005年)

新世纪伊始,教育部门倡导的“教育产业化”的呼声日浓,民办教育界普遍认为:“教育产业化”要么异化为教育领域一批无耻之徒瓜分优质教育资源的遮羞布、要么成为压制低层社会通过教育改变贫困、卑微状态的落井石。“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由局部试点到全面铺开,条子生、择校生、议价生等腐败现象在教育行政部门眼皮下开始严重泛滥。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的“名校办民校”的政策决堤,民办学校顷刻间一溃千里。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3年,中国民办学校至少倒闭二分之一,到现在已经倒闭80%。教育行政部门出台允许公立知名学校开办民办学校的决策目的何在?最冠冕堂皇的解释是盘活优质教育资源,其实公立知名学校早已是人满为患,即便要扩招也没有另起炉灶再办民办学校的道理,除了徒增管理费,益处何在?所谓“名校办民校”,也就是挤破脑袋都进去不了的知名学校(如各省、市、县、区的重点中小学)本不允许高收费的,始作俑者——教育部却发文同意这类名校以民办学校的名义收取高额学费,而这种净赚不赔的民校股东到底由哪些人构成,就只有天知道了。真可谓“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仔细分析:“明”是盘活优质教育资源,“暗”是实现高收费,“栈道”是开办民校,“陈仓”是优质教育资源私有化。为何“名校所办民校”会所向披靡,让真正的民办学校闻之胆寒呢?究其成因,不外乎三个方面原因:1、公立名校拥有政府鼎力支持的背景;2、公立名校有累积了多年的声誉;3、名校有不可言状的垄断、优先资源。

4、从《2005年中国民办教育发展报告》看民办教育危局

该《报告》第一部分是关于“2005年中国民办教育形势总体判断”,大致内容如下:2005年的中国民办教育,除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即所谓“假民办学校”的高歌猛进,对其它民办学校而言,生存的压力变得更加沉重,而国家税务部门要对民办学校普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和传言,则使民办学校受到财政和信心的双重打击,民办教育的红旗到底还能坚持多久?迷茫、失望、沮丧的情绪在不断蔓延。这种强烈的反差预示中国民办教育已经走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转型,还是死亡?成为反映2005年中国民办教育的关键词。

该《报告》第二部分为“2005年以前民办教育发展回顾”,其中谈到了南洋教育集团的问题。以下是文中表述内容:曾经是中国民办教育第一品牌的南洋教育集团整体易主,是2004年的民办教育不得不提到的一个重要的负面事件。在南洋教育集团总裁任靖玺随后发表并在民间广泛传播的一本小册子——《教育炼狱十年——南洋教育集团前董事局主席任靖玺自述》中,任靖玺最后总结到:“民办教育面临的一切苦难,源于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的垄断权力和利益控制,源于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歧视和打压,源于一切教育官僚不顾国家民族命运只顾谋取部门垄断利益。”这个结论也许有所偏颇,但他所提到的这些现象确实存在,也确实已经成为阻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综上可见,在我国,教育行业仍然是一个条块分割、高度计划性、受政策指令影响极强,且公立教育机构占绝对垄断优势的行业。“教育产业化”政策的出台,是公立教育对民办教育覆盖领地的侵蚀和围剿,民办学校的全线溃退正是这一政策实施后的悲惨境况,南洋教育集团也没有幸免。
二、南洋教育集团的背景资料
“南洋学校”曾几何时,成为万人向往的素质教育的摇篮,即便是处于风雨飘摇中的“南洋”还是让许许多多的南洋学生恋恋不舍。很多被迫离开南洋学校的学生还依然在留恋,以素质教育为使命的南洋,确实永远值得他们去追忆。

1、南洋教育集团的发展经过

1993年9月1日,任靖玺先生投资4000多万元在山西太原创办南洋教育集团的第一所南洋国际学校。1994年任靖玺初创南洋之时,陷入“银行贷款不通,资本市场不通,仅靠自己的自有资金不够”的尴尬境况。思路敏捷、眼光开阔的任靖玺从广东业已实行的教育储备金制度嗅到了转折契机。此后,他凭借教育储备金快速扩张,打造了中国民办教育首屈一指的品牌也是最大的民办教育机构——南洋教育集团。到2003年底,南洋教育集团已发展成为一个由10所(大连、青岛、济南、连云港、太原、大同、洛阳、昆明、北京、沭阳)从事基础教育的综合学校(15年一贯制,每所学校皆含高中、初中、小学)和2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组成的民办教育集团,拥有学生1万多名,教师2000多名,学校总占地面积1000多亩,校舍教室等设施的建设面积56万平米,账面资产8亿多,现金8000多万元,评估价值13亿多。(详见2003年10月31日南洋教育集团资产负债表)

2、南洋教育集团的结构体系

南洋教育集团(工商登记名称为:海南南洋产业有限公司)旗下控股北京南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南洋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以上三家公司又交叉控股在全国各地成立的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例如:2002年,南洋集团的子公司北京南洋教育投资公司与山东三联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山东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再以社会力量办学主体向济南市教育局申请举办济南南洋学校。依照南洋教育集团运作惯例,北京南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只负责战略投资决策,北京南洋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则实际代表南洋教育集团负责整个南洋系10所学校的日常管理。通过这样一个外部复杂但内部明晰的“多重公司 + 学校”的运作架构,南洋教育集团得以迅速发展扩大,并且通过自上而下、垂直的内部资金运作,一直保持稳定。各地南洋学校的校长只负责日常教务和经常性财务开支,几乎所有人、财、物的调配权都归属于集团总部。尤其对教育储备金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上、学校校长不拥有任何决策权,更不用说学校财务主管了。太原、大同、济南、青岛、大连的南洋学校同时出现连锁反应问题,足以看出南洋教育集团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

3、生源萎缩导致资金断流

自2000年来,各地南洋学校受到“公办民助”、“名校办民校”的严重挤压,生源持续减少。2003年度,南洋系10所学校的总招生数比上年锐减1/3,2004年度总招生数又降20%,其中7所未完成预定招生任务,两三年的时间,南洋系10所学校的总招生数下降近一半,日常财务开支开始吃紧。南洋教育集团收取的教育储备金大部分已经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短期时间根本不可能收回。当生源锐减之时,没有新的等量教育储备金入库,无法退还到期教育储备金,其结果肯定会出现资金流的断裂。

4、南洋教育集团的资金运作流程

南洋教育集团高度集中统一的垂直管理模式在财务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各地南洋学校将收取的教育储备金全额存入银行,由集团总部进行资金调拨。学校日常运转费用根据年度计划按月提出申请再由集团划拨。各地的南洋学校事实上几乎没有独立自主的资金调配权,集团总部随时将各地南洋学校收取的教育储备金抽调至北京南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南洋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或是全国各地其他需要资金的南洋学校。
三、对教育储备金进行正确的定性,是处理好济南南洋学校问题的关键,任何枉顾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时代背景而对教育储备金加以妖魔化都是完全错误的。
1、教育储备金的起源

“教育储备金”模式,是民办教育创造的一种特殊教育收费形式。九十年代初,广东较高收入的家庭希望子女能够得到更高标准的全面素质教育,而当时政府财力有限,甚至连完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都无法完全满足,更谈不上耗费巨资兴建12年一贯制的全寄宿学校。1993年,广东英豪私立学校率先实行“教育储备金”,兴建起一所豪华的寄宿制学校。“教育储备金”模式,是民办教育创新的一种特殊教育收费形式,也是教育与产业结合的一种探索,业界称之民办教育发展的广东模式。新的社会需求,为高标准的民办教育提供了发展的契机。 该筹资模式经北京著名专家组成的课题组的论证,在主流媒体传播。此后,这一模式风行全国,被各地民办教育所模仿。“教育储备金”模式一度被认为是政府、社会力量、家长三方共赢的民办教育发展之路。

可见,风行十多年的“教育储备金”模式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民办教育发展过程出现中的一种摸索。南洋学校事发之后,有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为了卸责称这是一场“圈钱骗局”,公安部门则视收取“教育储备金”为一种金融犯罪,显然是枉顾历史和错误的。

2、“教育储备金”模式的评估

该模式蕴涵着两大风险:1、政策风险,如果政府对民变教育政策作重大调整,则招生前景难以预料。2、质量风险,如果学校管理不善,社会声誉不好,则生源难以保证。“教育储备金”运作模式存在两大风险,因此有专家形象的称之为“接力共享机制”——学生交教育储备金等就相当于接力赛跑的交接棒,只要进出学生基本平衡,学校就能正常运转,而且会形成盈余。但是,一旦生源失去平衡,严重时“接力”就难以为继。

在教育管理上南洋学校引进了ISO9002的质量体系管理,教育质量应该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2000年来,民办教育教育政策突变,各地南洋学校受到“名校办民校”的严重挤压,生源持续减少。两三年的时间,南洋系10所学校的总招生数下降近一半,南洋各校日常财务开支开始吃紧。当生源锐减之时,没有新的等量教育储备金入库,无法退还到期教育储备金,其结果肯定会出现资金流的断裂。

3、广东省对“教育储备金”政府干预

教育储备金是特定的历史产物,在上世纪90年代,这种方式对民办教育来说是一种很有积极意义的创造,民办学校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时时关注政策变化,随时调整经营方式。随着国家宏观金融环境急剧改变,尤其是1996年来,人民银行连续8次下调利率后,利息大幅度减少,收取教育储备金的学校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很多学校并没有将存款放在银行,而是用于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致使学校资金周转发生困难。

对此广东省政府积极应对,于1999年出台《关于解决广东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主要精神包括1、允许民办学校在5年内分期偿还教育储备金,未偿还余额按国家银行同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2、允许学校以自有资产抵押贷款用于自身的发展。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以贷学金、信用保证或贷款的形式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3、要制定民办学校停办的处理办法,包括校产的处置、债权债务的处理和教师、学生的安置、教育行政部门接管学校等办法等相关重要内容。

辩护人认为;教育储备金只是特定时空条件下发展出来的一种民办教育发展模式,作为一种创举,确实使民办教育通过这种方式在短期内得到迅速发展。南洋学校事发之后,有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为了卸责称这是一场“圈钱骗局”,公安部门则视收取“教育储备金”为一种金融犯罪,显然是枉顾历史和错误的。任何试图将“教育储备金模式”定性为犯罪的努力都是极端不智的,也是徒劳无功的。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思考
1、条文规定与立法背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吸收并入到新《刑法》的。从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背景看,九十年代初以来,哄抬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开始蔓延,形成全国各地在吸收公众存款上的无序恶性竞争,金融秩序极度混乱,严重破坏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不少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无法追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出台,其主旨是打击金融机构以不法行为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该罪对任何非金融机构或是个人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存款更是严惩不贷。几乎所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承诺的利率高于甚至数倍于法定利率。存款人之所以敢冒巨大风险将钱存到非金融机构或是个人手里,其目的就是想获得超额的利息回报。

从立法背景可以看出,济南南洋学校收取教育储备金没有承诺任何的高息回报,靠的是“南洋”人十年奋发拼搏打造的中国民办教育第一品牌,这些有目共睹的傲人成就博得了学生和家长的信任和青睐。对此,国家高层领导也相当认可。譬如:1999年,时任四川省委书记的周永康先生曾亲率省委一套班子对成都南洋学校进行了一个上午的改革调研。2002年,现任中共总书记的胡锦涛先生亲临江苏沭阳南洋学校考察。作为南洋学校的学生家长,从来没有考虑物质上的回报,他们信赖的唯有南洋的品牌。被称之“中国民办教育旗舰”,又获得中国教育联合会惟一授予“中国民办教育最佳品牌”的南洋教育集团,吸引学生和家长的不仅有美丽的校园、优质的软硬件设施、优秀的师资,更为重要的是脱俗的教育方式。虽然南洋陨落了,学生家长也倍感失落,但他们都心知肚明,二者之间绝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系。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对象辨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我们认为:“公众”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如果只限于本企业、本学校内部的职工或学生家长,这类人群是特定的,要将其定义为公众显然非常牵强。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根据约定的存款期和利率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期向存款人还本付息的一种金融活动。众所周知,济南南洋学校对教育储备金的收取对象有严格要求:1、只限定就读济南南洋学校的学生家长;2、一旦该学生毕业、退学、转学则予以退还“教育储备金”;3、南洋学校无息使用“教育储备金”。济南南洋学校收取“教育储备金”并非见钱就收,来者不拒,也未约定明确时间和利率,与法律意义上的公众存款有严格的区别。

2)犯罪客体辨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扰乱了金融秩序则构成本罪。金融秩序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体的组合,其目的在于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资金在全程监管下的有序流向,由此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某种行为是否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构成扰乱了金融秩序,只有作为金融秩序的监管机关,即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才有权认定。如果相关认定没有金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明文规定,依然是站不脚的。此外,收取教育储备金未经价格部门批准,是因为价格部门认为不在他们的审批之列,至于没有审批是否就意味构成犯罪呢?刑法原则理论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是指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如果仅仅违反了教育部门的一纸通知便无限拔高为刑事犯罪,也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教育储备金模式”在全国已经行之多年,至少有12年的历史,除了广东、湖南两省政府考虑到学校经营风险太大分别于1999年、2001年明文禁止推行外,其他地方并未明文禁止,济南方面的做法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放任自流。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省市人民银行也未曾对“教育储备金模式”是否扰乱金融秩序做过任何表态。况且根据南洋教育集团前任总经理的陈述,在其任内未将教育储备金挪用到非教育领域,要么投入到南洋学校的基础设施、要么购置教育设备,要么存入银行,根本不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问题。

3、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涉“教育储备金”处理方式

因为收取“教育储备金”倒闭的民办学校屡见不鲜,各地几乎都将其定性为民事案件。对办学单位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少之甚少,而且全部是以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起诉。我们搜寻主流媒体的相关报道并查阅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没有发现任何一例将收取“教育储备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更无生效判决。经向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界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经办多起类似案件的资深律师讨教,大家普遍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目前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唯一可供参考的就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办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定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济南南洋学校收取“教育储备金”的行为并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五、关于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的法理思考
辩护人基于本案的特点,有必要对其进行法理方面的梳理。这样做,就是为了使我们看到貌似专业化的指控后面所隐藏的目的,为了使本案的裁判多一分审慎,为了避免各位成为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也为了使在座各位的所作所为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本案表面上看是运用民法规范解决民事纠纷或运用刑罚手段惩治犯罪行为的争议,但从深层次的角度进行探析,不仅牵涉到实务中刑罚权运用的能动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矛盾,还牵涉到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种定罪评价标准的对立与统一,甚至关乎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

辩护人认为,在认定一个违法行为系民或属刑,应由刑法或民法调整时,我们必须以刑罚的谦性性为思维导向,明确刑法具有补充性和最后性,在法律体系中只能处于最后保障的地位。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必然使法律在现实需要面前暴露出其固有的滞后性。所以,从新刑法颁布至今,尽管“刑法修正案”不断出台,但司法实务中仍有许多困惑与难题。基于成文法的局限和刑法确定性的要求,人们在无法要求刑法在许多场合总能“与时俱进”的情况下,必然多方寻求刑罚权运用的能动性与适应性。

在现代刑法已经把规范重心从防止单个公民通过犯罪而对法秩序造成的危害转移到了防止国家通过滥用刑罚权实施犯罪而对法秩序及其目的所造成的危害上,刑罚的谦抑应该得到更大的遵从,以免刑罚权这把双刃剑伤及无辜。当然,刑罚的谦抑并非要求社会对法律滞后的每一个现象都保持无限度的宽容和忍受,一味强调刑罚的安全价值可能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衰败,但变革的最主要方式应该是刑事立法的适时跟进。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罚权的能动只能是杜绝扩张解释和类推之后的有限发挥,有时司法机关对“刑罚无能”的骂名也许应该坦然接受。

以上述刑罚能动与谦抑的关系定位为前提,辩护人认为,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下的思路:1、当刑法定义某罪的条文中包含概括性的规定时,司法者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运用刑罚惩治严重的且社会不能忍受的危害行为,此时并不导致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2、当刑法未明文规定某种行为为犯罪时,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司法机关应坚守刑罚谦抑,不能以防卫社会的名义动用刑罚权。3、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其不利后果应由社会承担,司法机关并非责无旁贷。4、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已经超过社会的忍受程度,立法机关应及时启动,将其规定为犯罪;在此之前,司法机关不得因认为该行为不可忍受而弃守中立与保守,越权能动而对其定罪处罚。

法院的裁判要获得权威,不是依凭暴力,而是依凭充分的说理。我们真诚地希望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能三思本案,因为你们所作出的判断将决定一个人的命运,甚至一个大家庭的命运,也将影响到众多关注本案的人对法律的信仰。这里,我再次领悟到“法院乃主持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之深刻内涵。
六、辩护人对处理南洋教育集团及其济南南洋财务危机的意见
1、尽管南洋教育集团的经营失败,但就其资产及负债状况而言,总体上是资产大于负债。  

据初步估算,南洋教育集团的资产总计不低于12.7亿元。其中各地南洋学校共拥有土地1170亩,多在省会城市市区的中心地带,且还在增值之中,按平均50万元/亩的保守价格计,市值将近6亿元;公建面积共计37万平方米,如按造价1500元/平方米计算,这些房产约值5.5亿元;其他固定资产的价值约为1.2亿元。

南洋教育集团的负债约6个多亿,据不完全统计其中青岛学校约1. 1亿元、济南学校约1.8亿元、大同学校约1亿元、太原学校约0.8亿元、昆明学校约0.6亿元、大连学校约0.5亿元、洛阳学校约0.43亿元。

就理论而言,南洋教育集团的资产和负债相抵,净资产约为6亿元。如果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全盘清算,各地学生家长所交储备金不仅能够偿还,还会有不少盈余。但是,由于事发之后媒体广泛报道且定性不准,各地政府和公安部门闻风而动,各行其是,拘押人员、查封学校和有关人员财产。由于南洋集团的财产数额巨大,各地先下手为强,查处的积极性很高,使人担心在无人为南洋资产负责、缺乏监督、墙倒众人推的情况下,南洋资产的清算难以公正进行,很容易被权力部门贱买或形成新的经济问题。

基于南洋教育集团所属八所“南洋学校”(含北京兴华大学)分布北京、山东、辽宁、山西、河南、云南六个省市,且南洋教育集团是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管理模式,所属学校均无人、财、物的调配权,由各地自行清算无法保障学生家长公平受偿,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辩护人建议:历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济南市政府通过山东省政府通报教育部或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督导对南洋教育集团资产进行全盘清算。

2、济南方面应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和清算机制

济南方面有关部门在应对济南南洋学校危机的因应机制极度缺乏,比如表现在非法关闭学校、动用防暴警察驱散师生、抓捕信访家长等各个方面,急需建立相关法律框架和应急处理机制。

民办学校主要靠收取学费维持运行,缺乏正常的贷款、融资渠道,近年来出现各种问题而破产倒闭的不在少数。为此,亟待建立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预警和退出机制,完善学校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办法。

目前,一些省市在为地方民办教育立法时,根据地方的实践已经做出了一些设计。如浙江省的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依法处置剩余资产。民办学校清偿各类债务(含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保费用)后的剩余财产,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连本计息返还出资人;返还后剩余部分转入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广东省的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清算时,“应有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学校管理者代表、家长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独立中介机构成员,以及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捐赠者代表、公益或信托财产部门的代表参与。”

深圳市的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必须协助安排学生继续就学”。“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不论何种情况的清算,均应成立清算组。资产清算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由评估机关以货币形式计算出学校资产负债总额,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二)由清算组根据投入各方实际投入的金额及相关协议,计算出终止时投入各方应占的份额。”

综上所述,“教育储备金”模式是民办教育为了解决资金瓶颈,实现扩大再发展的一种创新形式。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期间,金融和教育政策风险比比皆是,民办教育转轨调整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不能因为南洋教育集团出现财务危机就将收取“教育储备金”生搬硬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南洋教育集团,连南洋学校校长都是有职无权,出现问题还走马灯似的不到一个月撤换四五个。袁国霞作为济南南洋学校招聘的一个小小财务主管,每月就拿干巴巴几块钱糊口工资,两三个亿的教育储备金与她何干?她既无权参与决策,也不能截流资金,扮演的角色不过是根据十年来南洋教育集团业已形成的惯例,收费开票,将钱存银行,南洋总部资金调拨单过来后,接受指令划款。她主观上有什么犯罪故意,她的犯罪意图何在?连人民银行、教育部门、甚至公、检、法包括我律师都搞不明白收取教育储备金怎么会和犯罪搭上边,还能强求一个山西农村女孩搞明白吗?如果涉及好几个亿的经济犯罪,济南政府监管部门怎么能逃其咎,一个行政官员不处理、不逮捕,却把一个靠打工吃饭、无权无势无辜的农村女孩抓起来,平息所谓“民愤”,这是何等的悲哀。
本辩护人要求尽快释放袁国霞及另二被告人。
辩护律师:李方平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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